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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夫妻债务追加是采取的什么形式追加

2022-07-03
追加执行为现实执行中所必须不仅是在已离婚债务人的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被执行人,就是在执行夫妻关系尚在存续的债务案件时,也需要追加执行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以夫妻其中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当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涉及一般动产的执行比较简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但在执行不动产及有产权证照的动产、公民个人储蓄、股票交易帐户时,就出现了必须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在执行查封、冻结、扣划上述财产,以及此后的变价、产权过户时,协助执行依据上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当产权登记人或储蓄记名人不是执行依据中的被执行人时,就必须通过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以排除执行阻碍同时,追加执行也有利于对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夫妻债务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分,在执行追加前,许多债务的性质是模糊不清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就可能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就需要有一个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程序通过追加程序,正可以弥补我国民诉法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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