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金融机构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
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印花税政策是怎么样的呢。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金融机构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印花税政策是怎么样的呢。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地税函[2012]78号)明确了我省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方式,一是省局通过大集中系统根据纳税人2010年和2011年的财务报表、从业人数等信息进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二是如果纳税人因大集中系统中信息不完整等原因不符合标准,但经补全信息后能后符合标准的,或者纳税人因不符合标准暂未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但在2012年至2014年的任一年度符合标准的,由纳税人先行办理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备案,待减免流程全部结束的同时系统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我国明确禁止借高利贷的行为,借高利贷不手法律保护。如果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7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1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