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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以捐赠方式支持公共图书馆建设。倡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图书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征求本地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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