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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给公司、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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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撤走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给公司、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②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因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或者挪用一部分资金进行公司登记,登记之后,便抽逃出去的行为。这类行为的实质,是公司登记中的欺诈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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