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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股东可以依法将有权处分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
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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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股权质押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能作为股权质押的仅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
要说股权是否可以重复质押,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内资公司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未做直接的否定或肯定性规定,但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二次质押问题并非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在2006年4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
股权不能重复质押。股东可以依法将有权处分的股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已经质押过的股权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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