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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关键在于认定保险诈骗行为。保险诈骗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一般有以下几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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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不作为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以欺骗的方法骗回他人久借不还的欠款的,不构成本罪。无论所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他人所有,或者转归集体非法占有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题中的借款诈骗罪,因为没办法确认当事人是没有能力不偿还,还是当初借款的时候本身就是秉承着非法占有的这种目的的,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的老赖长时间都没有办法被绳之以法,所以借款不还想要以诈骗罪立案不是像大家想的那么简单的,因为在主观方面比较难以界定的。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本罪的行为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保险诈骗罪与保险活动紧密相联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单独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但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而实践中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构成此罪的,虽然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此时也是有要求,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构成。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主要要件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人在主观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骗保险金的意图。过失不构成本罪。(3)对于保险诈骗罪,对客体的侵犯是国家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四)客观上,保险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通过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骗取大额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一)被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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