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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比公民的范围要广,除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外,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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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将行政机关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出现“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字眼。对此,武增表示,这并不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不属于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是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其中第五款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武增说:“行政机关不作为构成违法的情形,可以适用这一条款。”为什么在国家赔偿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武增表示,主要是考虑到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情况非常复杂,首先是要行政机关有作为的义务,并且可以行使职权,这是行政机关作为的一个前提。“行政机关不作为有一些限定的条件,在法律中规定比较困难,所以在条文中没有明确表述。”武增表示,对于具体案件,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已经构成了违法,那么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作为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然而,现实中可能出现部分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的情况,也就是怠于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从而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几种。
1、对于作出了错误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看情况。行政拘留期限一般最长是15日,数个违法行为并罚可以超过15日,但最长不能超过20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但采取的依据不同。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法规,拘留完了,也就完了。刑事拘留针对公民来说,性质严重些,一般是有可能触犯刑法,而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期限到了,刑事拘留只是整个刑事程序的开始,最后可能会面临刑罚。司法拘留一般是司法机关(狭义)一般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公民采取的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拘留完了就可以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保释的概念,只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缓执行。”如果被处罚人有伤不宜羁押的,拘留所可以通知作出处罚的单位带回另行处理,或者提前解除。如果被处罚人家中、单位确有事端,非被处罚人不能处理的,可以向拘留所请假,处理完事情后在继续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拘留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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