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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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