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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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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处置规定如下: 《合伙法》规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外部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2、内部转让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将合伙人以外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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