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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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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最新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2、误工费。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护理费。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5、丧葬费。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6、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注:扶养年限: ①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9、直接财产损失; 10、精神损害抚慰金; 1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如果是农村户口,则是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如果是城镇户口,则是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事故导致死亡,除了死亡赔偿金之外还有丧葬费,以及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的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如果受害人还有需要扶养的人,还可以主张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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