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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需要带的证件有: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可以到一方原领证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资料,在规定的三十天期限届满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内地居民应当持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4)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底彩照各2张,粘贴尺寸(长X宽)3.5×4.5(cm)。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3、4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名或按手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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