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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是审理一般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2、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无需进行调解,应...
离婚属特殊案件,律师只能一般代理,需要双方亲自出庭,如有需要的,可直接来电联系我,欢迎您的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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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被害人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害人提交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请求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复查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害者也可以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由此可见,公诉转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行为的审查,是一种监督纠错机制。本质上仍然是公诉案件,赋予受害者自诉的救济权,不允许调解,除民事赔偿外。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和解。
离婚案件是可以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即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没有强制性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根据《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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