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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两人出资买车是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
若一人出钱,都是在一人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若登记也在两人名下。 看其约定也算共同财产。按照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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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婚后收入所得购买的车辆,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购买的车辆如果有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婚后购买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林某和王某结婚,婚后经过几年努力,积攒了30万元存款。经过商量,2002年1月,夫妻俩用这笔钱购买了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在妻子王某名下。购房一年后,两人即闹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以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自己名字为由请求判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林某认为,该房产系以婚后两人用共同财产——积蓄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因而应当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而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涉讼的房产系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积蓄购买,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积蓄在物理形态上已经转化为房产,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套房产理所当然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本案涉讼的房产所登记的名义上的产权人仅为王某,林某并未列为共有人。这是否意味着双方已经约定房产归王某个人所有呢?笔者认为,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为个人所有而非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涉讼房产归属于王某所有,则该套房产将基于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归属于王某个人所有。本案显然没有双方已明确约定房产归属的任何证据。那么,能否以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来反推双方已经约定过,将该房产归于王某个人所有呢?笔者认为无法得出这一结论。赠与作为一个合同而言,需要有双方明确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依据公房良俗,仍应认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所共有。 (2)如果夫妻双方明确约定,将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归于一方单独所有,则应当依据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该房产的归属。 在确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以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就是,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该条规定,房产应当判归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另一方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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