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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审理复议案件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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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复议的规定如下: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形式,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档案行政复议的概念 档案行政复议,是指档案行政相对人认为档案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档案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为的申请,由受理档案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档案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档案行政复议的性质 (1)档案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2)档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的环节 (3)档案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3、档案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4、档案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1)档案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2)档案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查制度 5、档案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档案行为不服的,档案行政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政府。 (3)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6、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档案行政行为 (1)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档案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档案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即档案行政不作为的 (4)对具体档案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5)档案行政相对人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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