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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315条: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刑事诉讼法是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作为一部程序法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方方面面,了解并且掌握刑事诉讼法对于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由重要意义,本文就介绍一下刑诉法司法解释63条的具体内容和条文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为了真正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办案,以达到确保刑法的施行,从而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必须制定一部内容详尽和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公民扭送的规定。它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制止和查获犯罪分子,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为了使公民能够正确地行使扭送的权利,法律明确对四种人可以立即扭送,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扭送的人,不论是否自己管辖的范围,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依照公、检、法的分工及管辖范围,将犯罪嫌疑人连同讯问笔录、罪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刑诉法司法解释63条的内容主要是对扭送的规定,它保障了公民能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和手段,避免出现见义勇为而非法的现象,对于保障受害当事人的权利具有着要作用,只要犯罪分子符合条文中的规定,我们就能以此作为依据将其扭送至相关部门。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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