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包括:产品的图案、颜色、外观形状(产品的六视图:上视图、下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前视图、后视图)等。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
(1)概念: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标准: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3)判断的主体: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判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在制造与上述指定产品相同的产品时,任何人都不得模仿设计。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仿制,还包括实质性的仿制,即仿制设计中新颖独创的部分。在具体判断中,要将仿制的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设计进行整体比较。如果两者只有微小的区别,任何人看了都认为两者是类似的设计,可以认为前者模仿享有专利权的设计,即前者侵犯了后者的保护范围。至于仿制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的,不影响这种认定。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与专利申请中指定的产品有关。在注册外观设计的国家,通常有一种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分类方法,要求申请人声明外观设计用于哪种产品。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产品分类表具有一定的效力。
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 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还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适应于工业应用的产品为前提,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是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是色彩、图案、形状的结合,并且这种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色彩的结合应富有美感。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产品本身,人的视觉反映与产品的客观表现是存在差异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还原效果也不能尽善尽美,何况形状是由点、线、面组成的整体,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因此人们对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外观设计的认定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及到相似的外观设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2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546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