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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图形、字母、文字、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并且前述的构成要素组合完成后,应当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吸收了TRIPS协定,对商标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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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注册后应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对待,不可以更动其组合或排列,不可以擅自改动某一部分。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各具文图色型,形象生动,引人注意,易于识别,便于呼叫名称等特点,所以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1)行为人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出现销售假冒他人商标产品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有损害商标权人的事实。即行为人因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非常严重的财产损失以及商誉损害。 (3)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即行为人明知商品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仍然选择继续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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