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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即这些人承担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销售人员需要看看他们是否承担了直接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公司非法集资抓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非法集资不是一种涉嫌犯罪的罪名,而是一种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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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批准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主体资格。 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除了货币形式外,还本付息还包括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这里的非特定对象是指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 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本质。犯罪分子为了掩盖其非法目的,往往与投资者(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达到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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