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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机动车之外的机动车上喷涂、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专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等,不论出于何种...
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上喷涂、安装和使用特种车辆的特殊标志图案、报警器或标志灯,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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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第1款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所谓警示标志,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于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例如,表示剧毒、危险、易燃、易爆等意思,均有专用的对应的图形标志。所谓中文警示说明,是指用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的中文文字说明。中文警示说明也可以理解为用中文标注的注意事项。一般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上。例如在燃气热水器上注明“注意室内通风”字样。对上述产品标注中文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是为了保护被使用的产品免遭损坏,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健康。对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而未标注的产品,为有缺陷的产品,因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志可分为主标志16种和副标志10种。主标志为由表示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货物类别号等四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为了区别主、副标志,副标志没有危险货物类别号。当危险货物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性,并需要同时表示时,除用主标志表示其主危险性外,还用副标志来表示其它的危险性。标志尺寸大小一般不得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上使用标志不得小于250毫米×250毫米,如包装件体积过小,其尺寸可适当缩小。标志材质和粘贴应满足运输的要求,标志应保证危险货物在贮运期间不脱落、不褪色、图案文字清晰。每一包装件上必需标贴规定的相应标志,其位置为: (1)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 (2)袋状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 (3)桶状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 (4)集装箱应位于箱的四侧。
包装上印上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通常包装标志有以下类型: (1)运输标志,即唛头。这是贸易合同、发货单据中有关标志事项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等组成。唛头的内容包括:目的地名称或代号,收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用简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该批货物的总件数),体积(长×宽×高),重量(毛重、净重、皮重)以及生产国家或地区等。 (2)指示性标志。按商品的特点,对于易碎、需防湿、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装上用醒目图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轻放"、"防潮湿"、"此端向上"等等。 (3)警告性标志。对于危险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装上必须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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