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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精神损害赔偿

2021-11-01
《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以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损失综合确定:(1)20天以下,1000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2000元以下。二十日以上,两个月以下,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四)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五)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六)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七)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八)十年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造成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以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不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的限制。

相关法规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2018新版本)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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