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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留讯问一般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件特别重要、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拘留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拘留的,传唤、拘留...
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就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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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可以扣留。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现役军人在地方犯罪的,派出所有权拘留现役军人,交给部队保卫部门处理。军队内部的,派出所无权拘留。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除以下刑事案件外:(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职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职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留、刑事提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害市民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的国家机关职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二)自诉事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事件,由于证据不足拒绝起诉,人民法院转移公安机关或受害者向公安机关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受理的受害者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受理。(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五)其他依法规定应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所以,逮捕以后最长羁押期限为2+1+2+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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