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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
申请人: 申请人诉讼文书送达地: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根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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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不会开庭审理的,都是由上级法院直接书面审理,作出裁定。 只有极少数特别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才可能开庭审理。 因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属于程序问题,二审审理期限只有30天。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程序主要是为案件管辖权方面的提供更的救济途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当事人滥用。本文以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的为起点,揭示如何正确使用管辖权异议上诉权的问题。接下来请看下文。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民诉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 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 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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