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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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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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