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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公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客人无中生有,编造事实,并在朋友圈传播,侵害了你的名誉和你店的声誉,你可以搜集证据,如狗的照片、客人朋友圈截图等,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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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群里或者朋友圈骂人,且该群与被骂人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区域群、生活群等方面有重合),那要看骂的内容。 如果是确有其事的批评,没有造谣,没有侮辱性言辞的,那不属于违法犯罪。 如果是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的,情节不严重的话,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浏览者达到5000人,或者转发者达到500人的,那可能构成诽谤罪。 如果是事实,但骂的内容具有侮辱性质,如果是普通的侮辱言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是侵权行为,同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被拘留、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那可能构成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已经成为一种沟通交流的方式。但是在发布消息的同时也不能口无遮拦。朋友圈也是公共场合,也要守法知礼。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案件起因是孙某与张某在工作中因一批货物受损而产生矛盾,随后张某就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辱骂孙某,并附上了孙某的个人信息。事情发生后,孙某认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孙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当面向自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做出赔偿。经过法院调解,被告张某删除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并连续3天在朋友圈中向原告孙某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既要提倡自由,但更要遵守法律。在微信朋友圈这个有限私密空间发言,要与在现实中说话一样慎重。在虚拟空间内发布言论,虽然有“我的地盘我做主”的畅快淋漓,但在享受自由发表言论权利的同时,也要守规矩,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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