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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
一、公安机关主动变更(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当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二)公安机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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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的情况下,累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所谓变更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对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予以暂时释放,离开看守所的情况。满足以下条件,累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从刑期条件来看,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如果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需要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才能取保候审; 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累犯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情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几率比较低,在最终结果上争取减轻处罚会更实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1、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依法向公检法机关申请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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