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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仲裁时效期限,法院处理方式会有所变化吗?

2024-11-17
关于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其申诉期限逾期之后,当事人即丧失了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此类案件不予接受审理和裁决。 然而,如果当事人遭遇某种既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且无法逆转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申诉期限超期,仲裁委员会仍需依法予以受理。这些“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或其他类似的军事冲突等社会动荡因素所引发的状况。 在申诉期限届满之际,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申诉中止的特殊情形。如果当事人在申诉期限内发生了不可预知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则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受理相关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上述是关于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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