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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群管理员放任他人在群里发布淫秽视频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022-10-08
根据《[lw@14124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lw]》第条、第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精神,不管是群组、网站、视频播放器等如果建立之初就是主要为了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及在运营管理过程中明知他人在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而放任传播的,都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另外,《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86条新增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可以认为是拒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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