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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对以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能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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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发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送达日起3天内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计申请应注明审计申请及其原因和主要证据。同一起事故的讨论以一次为限。
可以复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申请审核时,应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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