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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及注意事项

2021-11-11
交通事故伤残评估注意事项:(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治疗结束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估。(2)残疾评估前应准备以下材料:1。经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颅脑损伤严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2、骨折伤者应在受伤初期和治疗期间准备x光片。(3)法医可以根据病情进一步检查。如果评估材料不足,评估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轻度、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4)法医在评估材料齐全后30日内制作《伤残评估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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