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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出生小孩户口项目登记

2023-10-06
(一)姓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关于的通知(国发【2013】23号)和《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发现《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用字不属于通用规范汉字的,应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向原发证单位出具不能办理户口登记的函(附件1),交予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发证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各《出生医学证明发证单位应根据公安机关的函件,作出更改更正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如确实无法更改的,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申请人连同更改姓名书面申请向落户地公安机关申报。落户地公安机关按新的姓名办理小孩出生入户,留存《出生医学证明翻页及姓名更改申请材料存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解释,除三种情形以外,出生小孩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各医疗单位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并动员新生儿父母按国家法律规定为新生儿起名,对于父母亲至少一方国籍是外籍的新生儿可以同时打印中文和英文姓名;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当审验出生小孩姓氏,如出生小孩随《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姓氏以外的第三者姓的,应当审验随第三者姓的证明依据。 (二)出生日期登记,出生日期一律按《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填报,不得更改。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以民警调查核实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经本人(或监护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三)立户。出生小孩应随父母(无父母的监护人)入户;如父母或监护人户口在集体户的,也应给予落户,并在集体户口本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除父母双方均未现役军人,且在部队驻地城市有自有房产外,出生小孩不予单独立户。 (四)籍贯。出生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记载的,填写母亲的籍贯,其他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快清理与国家和省的规定相冲突的政策文件,不得再擅自订立限制出生小孩办理户口登记的规定。对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限制性法规、政策规定,同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争取尽快取消,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各地办理户口登记的有关规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促进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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