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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
行政赔偿能调解。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都是可以调解的。除此之外,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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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则是行政诉讼的一种例外。由于行政赔偿诉讼涉及到当事人权益而非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当事人可以自由放弃、处分权利,法院调解就具有了相应的基础。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调解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能否行政复议赔偿的话,我国有相关法律说明。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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