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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因瘫痪无法应诉,法院如何裁决?

2024-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有自愿离婚的权利。然而,对于已丧失自理能力的配偶提出离婚行为,并不构成遗弃罪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将终止,因此不可能出现遗弃行为的泛滥现象。夫妻双方本就负有互相供养的法定义务。如果男方不幸成为瘫痪患者,那么女方应承担照顾、扶养责任。如果女方未能履行这一扶养职责,那么无疑就构成了遗弃罪。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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