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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本职位的职责,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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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司法解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相关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如下 (1)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公共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3)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9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认真、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 所谓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罪中的界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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