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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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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搜集网站违约或侵权的证据,协商不成,到对方住所地(网站的注册登记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在职期间为了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在站上提供了一些日本动漫的下载,但这是没有版权的(版权属于日本的一些动漫公司),11月30日我从公司离职后,因为担心以后出现版权纠纷,公司将责任推到我个人身上,所以把我上传的一切没有版权许可的内容删除掉了。但是公司现在以此为理由,说是给公司网站浏览量带来的损失,拒绝发给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说会保留对我起诉的权利。我要求公司对这个处理提出证据和书面通知,但是公司却说我没有这样要求的权利。请问:一、公司是否有权利根据我的行为对我进行扣除工资的决定,或者起诉我(提供这个下载并不是我工作的全部内容,我的其他工作职责已经完全履行)二、关于这个版权的问题是否属于“不诉不理”?也就是如果日本方面拥有版权的公司不予对此侵权行为起诉,那国内的司法机关是否会做出处理?如果处理的话,责任属于我还是公司?另外要说明的两点,一是公司完全知道这些动漫内容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且我删除了自己上传的内容并离职以后,公司还继续让其他人做侵犯版权的动漫下载内容;二是这个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上过国家规定的保险,也没有对所有员工工资进行扣税,是所谓的“税后”,其实是逃税。请这里的法律专家帮帮忙,给我分析一下,我是否有权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者确实是我的责任呢?1、你公司无权对你做出扣除工资的决定,同时起诉你也不会胜诉。因为你公司对该部分内容并不享有知识产权,你的工作职责已履行完毕,同时,作出删除决定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既是为了公司利益着想,也是依法维护知识产权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即应依劳动法律向你支付工资。2、关于版权纠纷的问题在民法范畴内,属于“不诉不理”,但侵犯知识产权严重者也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动漫”符合该标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一。同时,行为人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罪属于公诉案件,非民法意义的不告不理。公司扣发你的工资,是属于劳务纠纷,你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先裁后审”,即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提起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建议你尽快申请仲裁。
1.对于以前的历史,可以只陈述事实,不做扩大宣传; 2.尽可能删除网站上的标识,以免侵权,若确实无法删除,可以做相关树木; 3.不算侵权; 4.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如有疑问或需帮助,洽谈,我们将为你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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