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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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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应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解。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解的法院不予受理。(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改变附属物。(3)历史上已达成协议、协议或制定乡规民约的,这些协议可以适当调整乡规民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不予受理。(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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