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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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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不让接走,如果是子女不想被接走的,那么对方是可以不让节奏的。如果子女想被接走,对方不配合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法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对方实行罚款、拘留。
1、在法律上规定父母探视子女的权利,确属必要。 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了父母离婚后,非带孩子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带孩子一方有让非带有孩子一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但该条没有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法律把这个自由裁决权赋予了办案的法官,所以对探望权的探讨很有必要。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规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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