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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意愿。 4、有利生...
目前我国新的婚姻法出台之后,就夫妻的财产方面都作了很大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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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判决的原则有:协议优先原则;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人给予补偿的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财产意见内容主要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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