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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缩小其规模的,由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有关...
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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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在不影响原规划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政府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健身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市政公园、社区依照有关设置标准建设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
公立中小学校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或者与街道、社区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开放体育场、体育馆以及其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校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公告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信息。公立中小学校开放体育设施的,应当优先向学生开放,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陪同。市民使用学校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学校的设施,保护学校的环境。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七)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禁止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利用该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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