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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对于股东来说是一种义务,并不是财产权利,所以认缴出资是不能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不可以,未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合法性基础与股东按期缴纳出资行为密切相关。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还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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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债权可以作为质押财产质押。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认购出资不能质押。因为抵押只能以实际的财产权利为目标,认购出资是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之间的协议,不一定是实收出资,可能是未来实现的出资规模。
认缴资金一般不可以取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完毕以后,即为公司财产。除非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或者公司解散,不得将出资撤回。撤回是抽逃出资或者盗窃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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