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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侵权责任的研究中,通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制造缺陷和设计缺陷这两种产品缺陷上,对产品说明、警示不充分的缺陷研究的不够,在实践中也不经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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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产品责任侵权?(一)产品责任侵权——产品存在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1、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2、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的最终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3、指示缺陷,指产品设计、生产均无问题,质量也符合标准,只是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警告。(二)产品责任侵权——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相同之处。(三)产品责任侵权——须有因果关系。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怔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二、产品责任侵权赔偿有哪些规定?(一)产品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就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遭受侵权损害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地、合理地、充分地得到经济上补偿,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制止损害的继续蔓延。(二)等价赔偿原则——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准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侵权采取的是等价赔偿原则,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失,对于受害人可得利益,一般不列入赔偿之中。该法第3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产费用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规定就体现了等价赔偿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这是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 2、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 3、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 4、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停业的,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未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另有国家和省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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