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
网上与担保相关的诈骗非常多,各担保公司频繁发出声明,指出被骗子冒用名义进行诈骗,提示公众防范,绝大多数都与办卡或贷款诈骗有关。注意,凡异地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我国法上,当事人对于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设定保证担保方式。对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合同,或者称为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对于保证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则称为保证合同,也称为从合同。从而,主合同中的被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其债务为主债务,从合同中保证人为从债务人,其债务为从债务。当主债务人破产时,对保证人的责任,或者称从债务会产生何种影响,现从主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作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一般保证。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的,只有债务人经过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且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后,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也就是说,担保人必须承担责任,前提是债权人已经穷尽了债务人的所有司法救济手段,仍然无法获得救济。 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也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无法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80人已浏览
401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3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