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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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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简述车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如下;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制定司法解释的目的是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将抽象的刑法规定具体化的功能而使刑法规定便于法官和一般公民理解、执行及遵守。学者们先后提出以下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合法原则。这是指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和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至少是符合其立法宗旨,与宪法和刑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明显冲突。 3.明确性原则。这是指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应含糊不明。 4.和谐原则。这是指司法解释的内容具有内部的和谐一致性,不同文件之间应当和谐,同一文件中的不同内容更应一致。 5.程序原则。这既指制定司法解释必须有程序制度作保障,从其起草、论证、讨论、通过、发布都必须有民主化程序,而且指程序应当合理。 以政策为指导的原则。这是指在阐明刑法规定的含义时,必须充分考虑党和国家的政策,不能加以违背。这是由党和国家的政策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以及我国刑法立法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生命力所必需的。 7.合理性原则。即刑法的解释要合乎法理、人伦常理和社会发展需要之理。这是刑法解释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志、促进社会前进的重要保障。 8.整体性原则。即解释刑法某一具体规定时,必须综合考虑刑法的其他规定,在对刑法的总体把握中阐明该规定的含义。这是保证刑法统一的要求,也是正确阐明刑法规定含义的原则保障之一。 9.自律原则。要求解释结论能为刑法规范所涵括,反对司法介入立法领域,否定司法的“立法权”。这主要是对刑法解释主体和解释程序的限制。 10.可预测原则。要求解释结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都不感到意外,换言之,必须是普通公民根据一般的语言习惯都可能预料到的结论。其目的主要是保护公民实现个人自由。
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 1、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 2、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当然我们没必要限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包括法律、法规及授权立法),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 有人认为,在消极行政领域内是“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而在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内则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我们以为任何性质的行政都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既然有“积极行政也应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表述,就表明该类行政活动要有法律依据,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不仅限于具体操作的规定还应包括原则)才得为之。法律为行政机关设定了职责权限范围、活动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的这些规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为,没有法律的授权或规定,行政机关就没有这种活动的自由。否则,就属于无效或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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