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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不可以过户给别人。 车牌号会在车辆过户时注销,但是车主可以在汽车过户或者报废后在新车上使用原车牌号,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2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1、车牌转让流程1:1。根据表格栏的要求,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站填写《变更表》一式两份,并加盖与原登记相同的印章,在车主申请栏加盖新车主印章,单位车辆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私家车附车主身份证复印件。2、新车主还需填写《机动车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新车主印章,清晰粘贴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到当地公安车辆管理站办理送检手续,车辆管理站应在转让表上签字,并附上原机动车登记表。2、车牌转让流程2:1。请到车辆管理业务窗口办理转让登记。车辆管理销售人员应在变更表审核意见栏签字,并在原始登记表和驾驶证上签字。车牌转让登记应在微机上进行。经值班科领导审核后,需到收费处缴纳相关费用,重新打底卡。
1、车牌是不能过户的。 2、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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