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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欠条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就是有法律效力,不需要特别的格式; 2、即使是当事人签字的欠条或借条在形...
离婚协议书只要内容不违法,双方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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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2、双方对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如果双方的意思是一方个人婚前已有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则是否约定都无关紧要。如果双方的意思是一方个人婚前已有的财产在双方结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则必须在协议中注明。如果仅是约定一方婚前的部分财产在双方婚后作为共同财产,则应列明具体财产的情况,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和争议。 3、双方对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 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只有双方有例外约定,才有必要在协议中加以注明。比如: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其个人所有,或者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4、双方对婚后家庭消费开支的分担。一些对婚后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则会对婚后家庭的消费开支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包括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 5、家庭重大事宜的决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对于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事项,如买卖房屋、对外投资、子女出国等,原则上应双方协商一致,做出决策。为免日后出现分歧,双方可以在
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签字,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协议书并没有特别的格式,只要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都是有效的。即满足以下几点要求即可: 1、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协议内容应该简明、直接,根据协议的种类对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有效期等要素作出明确约定; 3、协议各方当事人的信息真实、准确; 4、签字盖章行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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