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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时效有如下情形: 1、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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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 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分别如下: 1、无效的婚姻,指的是婚姻关系存在重婚、双方为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等情形; 2、被撤销的婚姻,指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因胁迫结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记结婚,受害人在法定期限(一年)内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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