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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法比的都是同级但是否批捕比较灵活,相对实惠一些...
公诉科由主管检察长或者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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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科不起诉是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我国不起诉的应用程序包括:(一)审查。经过审核起诉,认为需要做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要写审核报告,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告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院提交检察院委员会讨论决定。(2)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三)宣布和送达。(4)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五)申请批准。根据《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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