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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部门、代收银行和执收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缴款人提供便利,保证政府非...
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非法票据,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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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依据、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期限和程序;(二)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三)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四)记录、汇总、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定期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五)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情况纳入年度预决算,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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