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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二百六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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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情况,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理由成立的: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如果法院不能很好履行职责那债权人基本上很难得到救济。不过:(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恢复执行。如果法院没有按规定中止执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你要有信心;(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是一个很寒心的话题。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方面:(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六)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九)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十)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当然,当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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