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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海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九条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提出初始登记。 第十条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四)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进行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二)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 (四)因行政机关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六)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 (七)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应当在有关文书生效或者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但依法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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