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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事诉讼管辖权是否属于海商法

2021-11-05
如果是海事损害事故,海事诉讼管辖权属于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首先到达地,损害船舶被拘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是海难救助,海事诉讼管辖权属于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首先到达地人民法院;如果是共同海损,海事诉讼管辖权属于船舶首次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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