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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是不可以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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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如仍在承包期内,子女可以继承耕地的使用权,直至承包期满. 如你父母没有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当然尽赡养义务多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尽赡养义务少或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关于债务,继承人要以继承财产的数额为限,承担偿还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如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债权人有权处分遗产.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是以家庭的形式实行承包的,村民活着的时候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死亡后承包经营权自然就丧失了。在一个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家庭成员死亡后,其土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只有土地上的承包收益才是遗产,才可以继承。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是对承包人(现有家庭成员)的补偿,不是对你父母的补偿,不属于遗产,只有本家庭承包人员能享有,其他人不得享有。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1、在土地征用前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有关权利已经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在土地征用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关权利份额保留。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成员资格,当时就开始享有分配权利,事后的补偿费实际分配仅是权利的实现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拥有的权利应作为个人遗产继承,因而应在分配时应保留其权利份额并由其继承人继承。 3、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人员,因其已经实际取得补偿费,实现了分配权利,其取得的补偿费自然计入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人继承,当然不存在权利份额保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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